苗栗縣勞資關係協會 常務理事 葉瑞安 兩次判決差異大 1. 89年2月29日召開協調會,資方未出席擇期召開協調會。2. 89年3月7日召開第二次協調會,資方仍未出席,請勞方另循其他適法途徑處理。3. 勞工改提勞資爭議調解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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